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他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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