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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新房是否节能 销售现场须公示

安徽市场报 | 2008-10-15 18:02:23 | 字体:   | 视力保护: | 评论

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新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

据介绍,今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按照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从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建设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徐涛)

关键词: 省建设厅 新房 节能 公示   作者:徐涛 | 编辑:XAFDC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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