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新安房产网 > 二手房 > 相关文件 > 正文

安徽省二手房个税征收细则

互联网 | 2008-10-10 10:23:42 | 字体:   | 视力保护: | 评论

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如何确认?

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具体如何确定是一个较有争议的话题,昨天我省出台的细则给出了一个准确的定义,即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是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

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或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对其转让原住房的所得,按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

公房购房和转让时间如何确定?

108号文中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我省昨天出台的执行细则对转让收入的计税依据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确认其转让收入。

而对于公有住房购买和转让的时间,按照细则规定,即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自建房建造费如何确定?

108号文中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自建住房原值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对于自建住房的原值,我省细则进行了一些补充。细则第三条关于自建房建造费用的确认中规定:个人转让自建房屋时,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建造费用凭证的,其建造费用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和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确定,也可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基准价确定。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房产转让时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

拆迁安置房原值如何确定?

108号文中,对于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的拆迁安置房原值进行了具体规定: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对于此种城镇拆迁安置房,我省细则除了规定个人因为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房屋,其原值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价款、交纳的相关税费、所支付或补偿的货币确定。还特别增加了一条,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注明房产价款的,其原值按拆迁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确认的价格确定。

核定征税率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明确了两个征税原则,即法定征收和核定征收。

所谓法定征收,是指二手房转让除去购房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此,我省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由各市地税部门根据房产的区域位置、建造时间、结构类型、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1] [2]  下一页

关键词: 二手房   作者:不详 | 编辑:XAFDC114
新闻评论
称 呼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
说 明
评论内容
新闻搜索
 
楼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