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谢女士发现跟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之前看到的认购书上的条款有不一致的地方,遂以此为由要求退还定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日前,此案在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谢女士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市民:
不能修改合同 要退定金遭拒
市民谢女士看中了位于新民路上的一处商品房。今年1月27日,她和开发商达成了认购协议,决定以65万多元的价格购买这处商品房。在签订认购书后,谢女士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正当她准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惊讶地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并非是签订认购书时出示的文本。
这份合同跟之前的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谢女士在起诉中称,签订认购协议时,合同上多处条款的空白处并未填写。然而,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空白处的合同条款已经被开发商填好,其中部分内容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
今年2月1日,谢女士向开发商邮寄了一份《关于协商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在这份函件上,她提出了几个修改意见,修改条款内容具体包括面积误差比的处理、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在邮寄函件的当天,谢女士还为此去了一趟售楼部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并未接受她的修改要求。
4月30日,谢女士一直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判令开发商返还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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