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合肥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已确定,其收入方面标准为低收入家庭,即200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894元;住房方面的申请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公布,今后市民申购经适房将更具可操作性。
申购经适房须满18岁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主要是按照每个项目的进度情况开展申购。
新细则对市民的申购条件进行了明确。按照规定,申购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此外,申购经适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三口之家可申购60平米房
细则规定,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标准也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一户3人以上家庭供应标准;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一户2人家庭供应标准;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单身一人供应标准。申请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购买小于供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年满30周岁以上的男女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若组成家庭,应退出其中一套或全部退出、换购其他符合购买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回购价格比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价格政府确定
经适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其中,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的项目,中标的有效最低价格即作为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高销售均价,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为同地段商品房与当时该经适房售价之差。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取的差价款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5年内原则上不得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据主管部门介绍,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买人如需上市交易的,须向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含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等。(李郁、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