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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登记自食苦果

中安在线 | 2008-7-19 10:27:46 | 字体:   | 视力保护: | 评论

据安徽市场报报道,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适用《物权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2年1月29日,位于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已经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03年4月,张女士未仔细审查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即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支付了房款5.7万元。2006年1月,卞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买卖该房屋的协议,支付了购房款11.5万元,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卞先生在要求入住该房屋时与张女士产生纠纷。2008年初,张女士将卞先生和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权属不动产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张女士虽向某公司交纳了购房款,但因其购房未进行依法登记,故不产生物权效力。被告卞先生与被告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故应享有该房屋物权;原告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不一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买房 登记 苦果   作者:李泽泉 | 编辑:XAFDC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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