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热线:0551-4234533

您所在的位置:新安房产网 > 合肥新闻 > 正文

合肥房产局解读新《房屋登记办法》

安徽商报 | 2008-7-5 9:16:04 | 字体:   | 视力保护: | 评论

今后购房者如果担心自己的房子出现纠纷和麻烦,可提前申请预告登记,有效防止一房二卖、违约不卖等问题了。从7月1日起,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作出重大变革的《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当天,记者采访了合肥市房产局,该局有关负责人就省城市民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作了解读。

房产部门负责房屋登记

合肥市的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登记业务的单位是: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庐阳分局、瑶海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

七类情形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据省城主管部门介绍,一般情况下,房屋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七类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有《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也可登记房屋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也可申请房屋登记。对此,省城房产部门表示,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此外,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七类房屋不予登记

《办法》提到七类房屋不予登记。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屋登记的程序及办理地点

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地点 合肥市房屋登记区域的划分按照房屋性质和所在区域划分,合肥市房屋登记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具体办理:

公有房屋:由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办理;

私有房屋:瑶海区范围内由瑶海分局具体负责办理;庐阳区范围内由庐阳分局具体负责办理;包河区范围内由包河分局具体负责办理;蜀山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蜀山分局具体负责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和滨湖新区范围内由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办理。

咨询电话:产权监理处(2617881)、庐阳分局(2678512)、瑶海分局(4233327)、蜀山分局(2821485)、包河分局(3358011)。

关键词: 合肥房产 《房屋登记办法》   作者:佚名 | 编辑:XAFDC107
网友评论
用户名 [条评论,点击查看]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说 明
(注“”为必填内容。)
新闻搜索
 
楼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