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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价局:保障灾后重建干预建筑水泥价格

于祥明 | 2008-6-11 9:40:57 | 字体:   | 视力保护: | 评论

为保障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川省强化对建筑用水泥的价格干预措施。昨天,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四川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对建筑用水泥价格干预的范围、形式和成本监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一律不得超过5月11日各企业实际执行价格。如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进行成本审核,并由省物价局根据成本审核结论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四川省物价局规定,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审批。

四川省物价局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

关键词: 物价局 保障 灾后重建   作者:上海证券报 | 编辑:XAFDC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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