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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储存

新华网 | 2008-1-26 9:16:39 | 字体:   | 视力保护: | 评论

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储存,由业主大会管理。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从法律性质上看,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区分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此前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划转至新开设的账户。由业主大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关键词: 住宅 维修金   作者:郑良 | 编辑:XAFDC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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