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却拿不出《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下简称备案表和报告)。近日,合肥市金色池塘小区3期的数十位业主对该小区开发商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业主:交房材料不齐
2006年的7月份,合肥市的李女士在金色池塘购买了一套住房,成了该小区3期的业主。原本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可因为种种原因,开发商将交房时间延迟到了2008年1月18日。
房屋延期交付了,开发商按合同支付了20天左右的违约金。可是到了1月18日,李女士等业主来小区办理收房手续时,还是发生了一件令她无法理解的事情。
当时,开发商没有提供《备案表》和《报告》的原件,而是表示需等到小区在有关部门网上公示结束后才能拿到相关材料。在经过开发商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后,不少业主办理了交房手续。
但是,李女士等20余名业主,要求看到《备案表》和《报告》,才办理收房手续。开发商对这些业主许下了“待2008年1月26日公示结束后,一定将《备案表》和《报告》原件给业主查看”的承诺,但为此拖延了近1个星期时间,开发商没有表示要按违约给这些业主违约金。
开发商:住户可查询
记者联系了小区开发商——合肥英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王姓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金色池塘3期的《备案表》与《报告》早已办妥,但由于小区正在网上公示,所以《备案表》和《报告》目前还放在有关部门,只有等到公示结束后才能取回。
王经理说,作为开发商,他们已向业主提供了《备案表》《报告》的有关复印件。如果业主仍不相信,可自行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有关部门:需出示《报告》
据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省2007年6月颁布的第203号省政府令,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只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报告》即可,而不需再出示《备案表》。
以金色池塘3期为例,目前该小区已在网上公示,说明其已经取得了《报告》,业主在向开发商察看过该报告后,只要确定了自家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后,可以与开发商办理相关的交房手续。
律师: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合肥市神州行律师事务所的计京旺律师认为,开发商要求业主去核实有关文件的真伪,是不现实的。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是与开发商建立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有义务向业主提供真实的信息,而不能要求业主向其他部门进行核实。
而且,开发商在向业主提供《备案表》、《报告》时,应当提供原件,因为复印件极易造假,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同时,计律师也表示,在开发商没有取回《备案表》与《报告》的原件之前,是不能要求业主交房的。在这段时间内,业主无法交房的延误,开发商也应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支付业主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