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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二十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http://news.xafdc.net    2006-1-6    安徽搜房    评论

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范本写的是“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购房人要特别注意的是避免自己先签字,然后售楼人员说要拿走让领导签字,这样做,等于主动权全部交给了房地产商,购房人应坚持由房地产商先签完自己再签,这没有什么不公平,对方不愿意让他们和您当面同时签就是了,如果对方做不到,不公平也是对方原因造成的。

笔者建议购买预售房的购房人最好要求房地产商将合同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更换一下顺序,在第二十五条约定: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国土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在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本合同自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后生效,避免房地产商拖着不备案或合同备案不了解除合同的麻烦,虽然过去法院判案时判定合同是否有效会考虑合同是否备案,但这种情况会因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写明:“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笔者在此要特别提醒购房人要注意的是该解释后面还有一句话:“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句话意味着即使约定了合同备案后生效,如果购房人已付首付款,合同没有备案仍然有效,因此,购房人如果要求按笔者所说的方法进行约定,一定要以约定合同备案后才开始付款为前提。

在此笔者必须说明的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对于热销的房子来讲,笔者建议的这种约定也会为房地产商毁约或提高售价提供方便,上述高法的司法解释就有限制房地产商因合同没有备案而毁约的目的。

对贷款买房的购房人来说,如果能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约定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同时生效则更为理想,这种做法在国外很普遍,但可惜国内在目前环境下,如果房子不是很难卖的话,房地产商通常不会接受。(刘宏诚)
 
 


关键词: 购房指南 二十六 合同 生效 条件   |    | 作者:不详 | 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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